三青年将烧烤场变成“练武场”,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2016-08-26 15:45: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法院 | 作者:奉仰鸿
  黑风袭袭,刀光剑影,路边烧烤场,一拨人与另一个拨人进行火拼,厮打声,喊叫声……,这些似乎只有在电影中才能看到的情景,却发生在三位年轻人身上。日前,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罗某、冯某、向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冯某,22岁,系某高校在读学生。因年轻气盛,与被害人王某因为资金问题发生过矛盾。2016年1月16日凌晨2时,冯某在烧烤场吃烧烤时,又与王某发生冲突。冯某来到某公寓纠集被告人罗某、向某(二人为社会青年)、“毛哥”、“涛哥”(二人在逃),罗某手持菜刀、向某手持水果刀,“毛哥”手持钢管、“涛哥”手持砖头,来到王某的身边,一群人将王某团团围住,并对王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头部、手臂受伤。经鉴定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向某到公安机关主动自首,冯某、向某赔偿了王某24万元,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冯某、向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冯某、向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向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冯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向某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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