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男子获刑一年
2016-09-02 15:25: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张广宇 周敬泽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一男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未经许可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货物予以处置,被刑事追责。近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9月,襄州区人郝某与马某因合伙经营产生纠纷,郝某将马某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经郝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生产的21万块琉璃瓦。同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某与郝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及承包协议,马某支付郝某75万元,分别于2015年1月、7月支付20万元、30万元,余款25万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马某迟迟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郝某于2015年2月向襄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法院执行人员打算依法处置已经被查封的21万块琉璃瓦。执行人员远赴陕西汉阴县发现,此前查封在此的21万块琉璃瓦已不翼而飞。经过调查走访,法院查封的21万块琉璃瓦早已在2014年11月被马某变卖,且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对郝某的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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