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权钱交易”、如何把握从宽幅度?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热点问题
2016-09-04 08:25: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罗争光 王茜
  全国人大常委会3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从宽”的幅度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轻一样,是指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律从轻。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适用,某一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限制。

  沈亮说,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说,要防止这类问题,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同时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会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认罚?

  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万春补充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之前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如果反悔以后,在确实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还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者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是否会出现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同案不同判”?

  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我们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沈亮补充说,对类似案件,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酌情考虑认罪认罚从宽。

  应如何看待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万春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这是借鉴了国外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别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这类特殊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经过最高检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数罪中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但必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沈亮在回答这一相关问题时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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