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 简程序不减权利
2016-09-05 08:06:0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蔡长春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

  宽严相济 “简”程序不“减”权利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试点两年来,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带来了更加及时的公平正义。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将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列为首批试点地方,至今已逾两年。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9月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至2016年6月30日,各地确定试点基层法院217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540件54572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

  据介绍,试点工作促进了速裁程序制度创新完善,提升了审判质量效率,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近年来,法院受案量大幅提高。因此,做好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简单认罪案件的办理效率,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所谓刑事速裁程序,即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送达。

  这一模式下,当庭询问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实现办案期限在简易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两年间,各试点法院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探索推出大量创新模式,有力促进了速裁程序落地生根。

  天津法院创立“直接到庭”的审理模式,即对于那些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开庭时间;开庭当天,被告人到庭之后、庭审之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律师在法院值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继而开庭审理、当庭宣判。

  天津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董照南告诉记者:“通过一个电话,事先与被告人沟通、告知其权利,开庭当天一次送达全部诉讼材料,实现当事人来一趟法院、开一次庭,便可完成整个审判流程。”

  一些试点法院积极推动诉讼全流程简化。广东深圳法院制定证据收集指引,减少案件补查;江苏南京法院探索“刑拘直诉”模式,在拘留期限内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山东青岛、湖南长沙法院,则将委托调查评估提前到侦查或起诉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创立了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在看守所建立速裁办公区、包括公检法机关的3个刑事速裁办公室、监区内的速裁法庭和院内的同步数字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和犯罪嫌疑人视频会见室。通过公检法司4机关就近办公,有效压缩案件流转在途时间,方便办案人员互相沟通,迅速推进案件流转,推进侦诉辩审全程简化、职能无缝对接。

  自海淀法院启动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以来,被告人在押案件诉讼全程平均用时33天,比上一年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同类案件用时减少约70%。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2.35%,比简易程序高65.04%;当庭宣判率达96.05%,比简易程序高41.22%;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为214.86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多59.66件。

  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法院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从而可以更加及时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程序简化权利仍有保障

  “简化程序不减少权利”,是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所要注意的一大重要原则。

  各试点法院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纷纷建立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刑事速裁程序强调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调解和解、量刑协商、法庭教育,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有效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试点工作中,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实行值班律师强制法律援助下的认罪认罚协商制度,规定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依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提供强制法律援助;审理阶段法院自行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提供强制法律援助,其它情况依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福清法院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法院和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选取12名律师每周两天派驻工作站轮流值班,负责速裁程序强制法律援助兼顾工作站日常事务,实现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

  2016年6月,被告人吴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立案后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条件,根据值班表通知轮值的援助律师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告知其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就案件事实、定性和可能的量刑建议等与被告人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沟通。

  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针对量刑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公诉人按照协商结果提出量刑建议,最终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吴某获得减刑处理。

  判决结束后吴某说:“律师告诉我,如果我态度好,认罪认罚,用速裁程序会更快,判刑会更轻,我心里比较有底,知道这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2.01%,检察机关抗诉率仅为0.0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比全部刑事案件低9.52%。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经对参与试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被告人共1000余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表示满意,其中被告人满意度达97.69%。

  推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湖北武汉、广东广州等地出台速裁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明确量刑细则和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有效提高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量刑协商的成功率和刑罚裁量的科学性。

  据介绍,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8.99%,比简易程序高16.85%;适用非监禁刑的占42.31%,比简易程序高13.38%。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好地兑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避免“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等现象,发挥了社会矫正功能,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速裁程序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通过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推动案件审批和文书签发制度改革,明确速裁案件一般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书一般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对量刑规范化、法官员额制等改革举措,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速裁程序还可以有效发挥庭审功能作用,实现诉讼中繁简分流、程序上区别对待,通过“简案快审”,为“疑案精审”创造条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如今,经过近两年的改革实践和探索磨合,速裁程序的制度价值逐步凸显。下一步,最高法将进一步健全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推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全程提速,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切实做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制网北京9月4日讯(蔡长春)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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