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216万元受审
2016-09-28 15:01: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玉林法院 | 作者:方晓 黄高森
庭审现场。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一案。被告人张鸿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6万元。被告人亲属、群众代表及媒体记者共4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鸿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聂某昌、杨某、姜某春、李某杰、潘某敏、黄某信、陈某、言某斌、陈某华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16 万元人民币。

  2007年,被告人张鸿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马来西亚MTD Capital Bhd公司(广西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方)的代表杨某(兼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筹建处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取消建设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金秀连接线(即修仁镇至金秀县城的连接线)的事项提供帮助,收受杨某送给的现金80万元。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鸿利用其担任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信的请托,为该公司争取建设崇左市凭祥中国一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项目,办理崇左市渠座(六鸡)矿区英安岩采石场相关采矿许可证件,协调该公司与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关于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服务区转让合同备案争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黄某信送给的现金共计80万元。此外,被告人还收受了行贿人聂某昌、姜某春、李某杰、潘某敏、陈某、言某斌、陈某华的贿赂款共5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张鸿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鸿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历经4个多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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