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法院马桥法庭:法槌在事故现场敲响
2016-11-15 15:36:05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李善仕 艾尚昌
  11月10日15时29分,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马桥法庭在该镇峰山村矿石加工厂巡回审理了原告王文凤诉被告刘应合、保康县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11月3日,原告王文凤受被告刘应合雇请在其矿石加工厂工作,被碎石机皮带夹伤右手手指。该镇中心卫生院诊断王文凤为“右手第2、3指骨折,右手第4指开放性骨折,右手第3、4指甲床裂伤”。2016年3月3日,经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保司鉴【2016】医鉴字第03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王文凤伤残程度构成Ⅹ(十)级伤残。随后,原告王文凤诉请法庭判令二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5239.60元。

  法庭受理后,考虑到该镇是磷矿石大镇,为促进大家安全生产,决定到事故现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让镇干部通知矿石加工工人到场旁听。

  庭审中,主审法官董啸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解等,庭审过程井然有序,但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董啸一敲法槌,宣布休庭10分钟。

  此时,旁听人员你一言我一语讨论开了:“审理办案到村里,我们很受教育,在今后加工矿石时,一定注意安全。”“法院把庭审搬到事故现场,宁愿自己多跑路,让老百姓少跑腿,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这种方式我们很欢迎。”

  法官董啸更是忙得不可开交。一会儿做原告工作,“受伤事实被告认可,在赔偿数额上争议大,大家都是同一个村的,能否适当做点让步?”一会儿又做被告工作,“原告也不情愿把自己手弄伤,可你在事故现场,又亲自指挥原告操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一会儿又邀请当地干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庭审评查小组7人也忙着打分、写评语,其中3名当地群众代表在评查人意见一栏均填写了一个“好”字。

  ……

  17时10分,原、被告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案件圆满调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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