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
2016-12-07 08:46: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潇
  身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行政主管的孙某接手了公司办公室的装修工作,不料项目完工后却遭到公司解雇。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令其支付孙奇赔偿金5万余元。

  2013年10月,孙奇与融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一职。2015年9月,公司指派孙奇负责融辉公司办公室的装修、消防工程及办公家具购买等事宜。接到任务之后,孙奇便按照公司的流程着手开始工作,从产品的对比报价、细节商议到用款申请都经由他参与并协调,整个装修工作于当年年底完成。然而在验工阶段,融辉公司却发现新装修的办公室存在两处问题:一是消防工程中发烟感减少1只、喷淋少9只;二是根据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办公桌面板甲醛释放量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融辉公司认为孙奇作为项目主管没有尽到责任,才使得装修出了差错,遂以孙奇“在本次公司装修项目中,核价不严,导致公司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孙奇对公司的处理不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融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孙奇的请求。融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调查后发现,融辉公司分别与建筑装饰公司、消防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造价,且将单价明细、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后又与家具厂商签订合同,明确了家具总价,可见,融辉公司对装修预算及具体明细是知情的。至于消防工程公司减少安装的烟感和喷淋,融辉公司已经跟该公司达成协议,不支付未安装的消防设施相应的费用,融辉公司实质并未遭受损失。另外,办公家具甲醛释放量不符合要求,应首要追究家具生产商或经销商的负责。因此,法院认为,融辉公司主张孙奇“核价不严,导致公司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融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奇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失。本案中,孙奇作为行政人事经理,在没有相关装修经验的情况下,接受融辉公司的指派,负责融辉公司办公室的装修、消防工程及办公室家具购买等事宜,融辉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孙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此外,融辉公司主张其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该案主审法官顾慧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融辉公司认为孙奇核价不严、疏忽大意,致使公司重大损失,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以及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融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孙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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