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近2年 18个省级政府依法落实环境报告制度
2016-12-10 19:09:20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侯艳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5年1月1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如今,新环保法实施已近两年,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环资委了解到,截至11月底,河北、山西、辽宁等1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的环境报告。但是记者也发现,仍有13个省(区、市)政府没有依法落实环境报告制度。各地对此有何回应?未来将如何打算?年度环境报告到底应该怎么做?

  “根据环境保护法要求,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15年度全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这是今年4月,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代表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此后,张德江委员长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报告“今后要形成制度安排”。

  全国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等18个省(区、市)落实了这一法定职责,而且其中不乏亮点。

  比如,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1月就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环境报告,成为全国最早落实这一规定的地方。江西省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了年度环境报告,这是唯一一个在人代会上听取相关报告的地区。而且据记者最新得到的消息,江西省已确定将在明年1月召开的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上继续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报告。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屠永发说:“怎么去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作用,省人大的这项活动给设区市人大、县区人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抓手和示范。它能更加有力地督促跟支持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每年要给老百姓交一次成绩单。”

  屠永发还表示,江西将对年度环境报告作出制度化的安排。

  对于环保法第27条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主体责任,各级人大也负有监督责任。江苏省人大环资委环资处处长王诺表示:“自从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们一直在做工作,第一,请教全国人大环资委这个是什么意思,第二,关注全国人大和各省市人大是怎么做的。5月份我们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了一个建议,在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上要听取,主任会议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原来的年度计划里没有的,这是临时加进去的。”

  目前,江苏省政府已明确将“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但与此同时,仍有13个省级政府没有依法进行环境报告。记者采访了解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还听取和审议了“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福建省政府每年都在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中,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去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法一规定”执法检查,今年11月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执法检查和调研也发现,各地都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落实法律规定要求,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但就这项工作而言,可能对环保法第27条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偏差:“这些报告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某一个侧面反映某一方面的工作,环境保护报告是一个覆盖面积比较广的制度规定,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各级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27条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来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据了解,目前一些省份正在积极落实法律规定,黑龙江和上海拟安排在12月的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报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安排省政府在2017年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此外,福建省正着手修订本省环保条例,拟对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进一步充实细化。

  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政府该怎么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个是监察部门可以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进行追责,另外人大可以质询,为什么没做报告,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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