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办法构建教官聘任管理机制
2017-01-10 16:09:25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徐婉莹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教官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构建教官聘任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干部队伍培训水平。

  一是明确聘任条件及职称等级。由天津法官学院、天津法院党校聘请担任教学任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热爱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相关专业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教学能力。教官职称等级分为一级教官、二级教官、三级教官。

  二是明确聘任形式及程序。选聘教官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为主,直接聘任为辅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包括推荐和自荐、资格审查与能力测试、会议审定、公示、颁发证书。

  三是明确教官的权利及职责。教官的权利包括:了解全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对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调研;优先参加培训、进修;有必要备课时间;获取培训教材或其他资料等。其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班教学计划;承担授课、教研等工作;完成本单位教学指导工作;创新、丰富教学方法;参与培训教材编写等。

  四是强化聘任期内管理。建立教官师资库,将教官的教学工作、考评情况等内容及时录入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以参训学员为主体,定期对教官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向授课教官反馈,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教官聘任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并颁发新证书;到期不再续聘的,自动解聘;在聘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自动解聘。将教官完成教学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作为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的依据。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