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出生被卖 母亲获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2017-02-07 14:56:03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周祖丽
  本是亲生儿,刚出生就以5万元卖出。日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婴儿母亲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因怀孕第二胎不符合当时的国家计生政策,欲到医院引产。期间,王某和一朋友聊天谈到准备引产之事。因车祸丧独子不能生育、想收养小孩的谷城城关居民木某得知该消息后,即请其亲属金某出面做王某的工作。经商量达成协议:先付给10000元定金和2000元营养费,待孩子生下后再给付40000元现金,王某表示同意,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1月22日晚,王某住进医院待产,24晚零时许,王产下一男婴。第二天下午,木某丈夫伍某与其亲属金某到医院,金把40000元现金交给王某后,将王所生的男婴抱走交由木某夫妇抚养。王某为掩盖超生事实,同年11月30日,向计生部门出具了婴儿吃奶时被呛死亡的证明。后经匿名群众发举报案发,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后经协商,小孩仍由木某夫妇抚养,王某退缴赃款52000元。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取明显高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