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行走时未避让行人 摔伤后负一半责任
2017-02-16 09:10: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宣
  裴女士在路边问路时,不慎撞到一位古稀老人,造成9级伤残。因责任难以明确,老人将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侯女士诉称,2015年7月24日,她在马路上行走时,恰遇裴女士转身,其踩着她的左脚,同时胳膊又顺势撞击她的胸部,造成她双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伤残9级。侯女士认为,此次受伤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麻烦和痛苦,即使接受了40天的治疗,今后恐难避免终身残疾。

  被告裴女士辩称,她没有撞到侯女士,不同意其诉求主张。事发当天,她正在专心问路,没有顾及到身后是否有人经过,不小心踩到了侯女士的脚,正欲扶起时,侯女士却自己向后撤并坐倒。裴女士认为,侯女士是为了躲避自己而摔倒受伤。并且侯女士未出示护理费相关的陪护证明,因此不认可其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摔倒责任进行辩论,为此,法院调取了事发路面的监控录像,发现裴女士站在路边与人交谈时,侯女士正从裴女士斜前方迎面走来,当侯女士走到裴女士身旁时,裴女士正好背对着侯女士,裴女士为看清门牌号而后退,虽步伐较小,但正好踩到侯女士,后裴女士在转身的过程中与侯女士有身体的接触,侯女士后退数步后摔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裴女士在后退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踩到侯女士,该行为直接导致裴女士在转身的过程中与侯女士有身体的接触,继而造成侯女士后退摔倒受伤,故裴女士应对侯女士摔倒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法院考虑事发时,侯女士从裴女士斜前方迎面走来,侯女士理应看到裴女士在事发地与他人交谈,却未与裴女士保持适当的距离,未尽到谨慎的防范义务,理应对其摔倒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裴女士应对侯女士的受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虽然侯女士未能提供交通费、护理费方面的证据,但她因此事受伤住院,经鉴定构成伤残,支出上述费用亦属合情合理。鉴于侯女士主张数额较高,法院院将酌情判定具体赔偿数额;考虑到事发时裴女士并非故意,且侯女士亦有过错,故法院不支持侯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裴女士赔偿侯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1627元及鉴定费1575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