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保障诉权
2017-03-10 10:2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士辉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

    要科学研判、妥善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既要开好门,又要办好事,防止“中梗阻”。

    ——孟建柱

    各级法院一定要坚定改革的信心,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实施,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

    ——周强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

    2015年5月1日起,一场坚决而彻底的改革在全国法院强力铺开。

    仅一个月,全国法院立案数增幅近三成,其中,行政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21%,当场登记立案率逾九成;一年后,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增长,北京、上海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8%。

    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两会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白皮书晒出新的改革“成绩单”:2016年,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630.29万件,同比增长12.48%,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5%。

    号角吹响,唯有奋力前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令行如流,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有效提升了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为法治中国建设标注了新高度。

    降低门槛 打通渠道

    2015年5月4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的首个工作日。

    早上8时刚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开门了,比往常提前了半个小时,10个现场立案窗口的法官均已到岗等候。

    同一天下午2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来到最高人民法院信息集控中心,通过现场视频连线的方式,实时了解立案登记情况,并随机检查。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立案难’的关键一招,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周强院长语重心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该意见,并同时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时不我待,惟改革者强。

     “把‘立案难’这顶帽子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怀着壮士断腕的决心,全国法院按下改革的快进键:谋划、督办、落实、铺开……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

    “立案登记制改革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基本消失。

    服务转型 便民升级

    立案登记制改革,降低了门槛,提高了服务。

    改革后,一边是工作量加大,另一边是群众需求日益多元化,面对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双重夹击,各地法院以行动给出了响亮的回答,“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

     “以前是我问法官打官司有什么要求,现在是法官问我来法院有什么需求!”不少到法院来办事的群众都不由得发出这样的感慨。

     “没想到现在立案这么方便,法院提供了‘一站式’的诉讼服务,以前缴费还需要到银行去排队,现在一切都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搞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邹某深有感触。

    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全国各地法院大力推行信息技术运用,让法官多做事、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服务渠道更加多元、便捷。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全国各地法院建立起新一代诉讼服务中心。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发自助立案机,一年时间内立案2万余件,平均立案时间仅15分钟;江苏全省法院推行网上立案服务,当事人或律师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完成立案手续;福建泉州法院率先推行异地立案服务,构建“家门口诉讼”的新型立案模式,全年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跨域立案万余件。

    多元解纷 规制滥诉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立案潮涌”的背后,立案和审判的压力进一步增大,法院如何接招?

     “立案登记制就是要倒逼审判机制改革,提升审判效率。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还要在更大的改革棋盘上来解决。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开展诉讼诚信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人纳入,公开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有效震慑滥诉行为。

     “2017年,人民法院将加强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结、评估、督察,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