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额法官的思维蜕变
2017-03-29 17:12:17 |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陈昶屹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好雨知时是一种天作之美,当春乃发是一种顺势之美,而润物无声则是一种随化之美,大凡世间之美,必是顺天应人,静水无声。

  当司法改革的春风吹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如今,四项基础改革的种子已经在各地落地生根,生出春芽,茁壮成长。对于一名长期奋战在基层审判一线的入额法官,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的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样一项最基础的司法改革,给我身边的每一位法官在审判思维与审判习惯上带来了改变。

  这种改变虽然细微而平常,但是触及到了关系这场改革成败的关键主体“入额法官”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如此潜移默化却又润物无声,就像在每一名入额法官心中都种下了一颗颗积极向上的春芽,这为司法改革的最终成功与可持续性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人才要素。

  以前,我们有的法官喜欢戏谑地称呼自己为“司法民工”,因为案件的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却没有作出裁判的权力,裁判的签发需要庭长甚至主管院领导的指令,自己只是裁判指令的听命者,在裁判工作上缺乏人格的独立性和权力的主体性。久而久之,有的承办法官在办案思维模式上缺乏积极思考与学习的主动性和主动担当与负责的主体性,在行为模式上养成了对院庭长最终把关的依赖性和唯命是从的人身依附性。这种“家长式”或“官僚式”的审判运行模式危害甚大,一方面使某些办案法官在思维上难以“断奶”,在行动上又“缺钙”,难以独当一面、勇于担当,另一方面使某些院庭长一人独支、不堪重负,难以保证办案质效,或者唯我独尊,干预办案,滋生腐败。

  在有的人看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似乎乏善可陈,毫无新意,基本就是审裁合一、权责合一之类老生常谈的话语。殊不知,司法的品格就是保守而沉稳,不需要语惊四座,只需要抓铁留痕。这种基础性改革的落到实处,绝非是动动嘴皮子就能一蹴而就的,这绝对需要非凡的胆魄和精细的执行,否则就会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轮回怪圈之中。

  我是学民法出身的,我的认知习惯受民法理念影响最深。传统民法试图构建一个解决市民社会纠纷的理想法治王国,其遵循的三大民法理念中,“自己责任”原则是基础性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包含着人格独立与责任自负的民法精神,而人格独立是责任自负的前提,是自己责任原则的精髓,也是构建市民社会的主体性基础。当然,自己行为、自己责任除了需要独立人格的权利能力,也需要能够负责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两者缺一不可。

  同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原则与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有塑造主体性、维护主动性的功能品性。

  回顾司法改革推进的三年,在不绝于耳的质疑声和忧叹声中,我们不但没有看到“一放就乱”的局面,反而看到的是一些可喜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最直接的改变就是学习充电、主动调研、积极讨论、敢于担当在入额法官群体中已经蔚然成风,而且还通过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法官联席会议、庭室自我考评会议等法官自治自律组织,共同探讨,集思广益,自我纠偏,统一裁判尺度,提升裁判质效,积极弥补个体裁判的局限。

  此外,我们的入额法官还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大背景下,创造性地通过知识管理方法与信息检索技术,建立同案同判、遵循先例的裁判知识管理系统,建立案件类型化、类型要素化、要素标准化的裁判流程标准化系统,还不断完善“诉、审、判”统一的示范化庭审规范。入额法官人人都感觉自己的担子和责任更重了,总是如履薄冰,担心自己在日常办案中业务能力和经验不足,影响独立裁判、独立负责的能力,于是沉下心来潜心钻研业务,以技术立足,以裁判立身。法官的思维与行为模式一旦发生集体改变,司法面貌焕然一新便会水到渠成。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积极的变化,就在于法官的主体性被尊重,不再寄托于人身依附性的被尊重;责任心被唤醒,不再依赖于责任转嫁的被保护。“断奶”是有啼哭的,但这是成长必须经历的阵痛,如同春芽只有经过风霜的历练,才能茁壮成长,这就是入额法官的思维蜕变。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