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被放置路边遭碾压 出租车司机担责
2017-04-12 15:29: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弢
  上海一居民陈东和另外三名同伴醉酒后集体搭乘出租车离开,后三名同伴下车,酒醉未醒的陈东被出租车司机拖抱至马路上,不幸被撞成重伤。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作出判决,判处出租车司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陈东等四人乘坐由马诚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莲花南路、罗秀路口时,三名同伴均下车离开。此时,陈东醉酒未醒,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少倾,马诚便将陈东拖抱出所驾出租车并将其置于罗秀路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道的分割线处,便驾车离去。数分钟后,祁阳驾车至此,发现陈东的同伴为救助陈东而正拦停其他车辆并站在路中,祁阳便借道驶离,但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遂将陈东碾压致伤。经过鉴定,陈东因外伤致脾破裂,行手术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其他部位也有数个轻伤。事件发生过了大半个月后,马诚主动投案,并缴纳部分赔偿费用。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诚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考虑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至于陈东的重伤由多个因素造成,与马诚的行为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刑事司法活动中判断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基于自然因果关系存在前提下的价值判断,是基于客观状态下对行为是否应受刑事惩罚的主观评价。就本案而言,马诚作为一名职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清晰明确的知道深夜将人置于车辆往来较多的道路上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而其却将深度醉酒没有自控意识的陈东置于机非隔离带处,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其他行驶车辆碾压致伤的危险。而后陈东确实被途经此处的车辆所碾压致重伤,进而导致了马诚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化。因而,此行为既无视法律规范更不顾职业道德,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险,而最后危险也实现了。是故,马诚的行为与陈东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