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破产案件应充分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
2017-04-13 08:5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彬
  【案情】

  升辉公司于1998年2月26日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股东有杨维、杨斌等人。法定代表人为杨维,该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综合开发为主,兼营物业管理等业务的房地产公司。升辉公司自成立以来,开发建设的主要项目有升辉苑、升辉大厦、升辉雅舍。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加之大量民间借贷,已造成公司不能偿清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权人秦宏向彭水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升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12月8日,彭水县法院裁定受理了升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该院随即公告登报选择破产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后经摇号指定了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随即派出工作组进驻彭水现场开展债权申报等工作,截止目前,升辉公司涉及债权人200余人,申报债权金额7亿余元。

  2016年6月22日,彭水县法院顺利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审计,升辉公司已资不抵债。2016年10月24日,彭水县法院裁定宣告升辉公司破产。目前,彭水县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升辉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以案释法】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由于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的公权力,不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直接管理,而破产企业的原经营者或债权人直接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我国法律确定了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2017年1月,重庆四中院编制并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此后对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将通过摇号的方式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管理人。选定的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其内部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要依法追回;对不当处置企业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人民法院注重对管理人业务能力的培养,通过评估考核来督促管理人履行职责。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履行职责,稳步推动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