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04-21 19:5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案件意义:坚持执行联动协作,促进协调发展

  京津冀协同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本案是自京津冀三地法院签署《京津冀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以来,三地法院启动的首次执行协作案例。京津冀三地高院团结协作,对京津冀执行协作的启动模式、协调模式、问题解决模式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三地法院在执行协作中体现了从区域总体利益大局出发,从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着手的工作原则,最终形成的力争实现整体收购的资产处置意向完全符合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实现最大化的区域协同执行效果。本案为跨区域协作执行互利共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二、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0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四人、第三人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702646元及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罚息2308648.46元;2014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汇票承兑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四人对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以就质押的洗精煤27800吨、焦炭3386吨与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就拍卖、变卖上述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56元,由被告河北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唐山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等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执行,天津一中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三处房产(含厂房)和四宗土地。经调查,唐山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在天津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和唐山中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涉案金额近2.5亿元,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及采矿权等资产分别被查封,三地法院的查封互为轮候,相互牵制,而且在另案中已有部分被查封土地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如果单独对这部分被查封资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整体资产的价值实现将受到不利影响,潜在地损及其他案件的后续执行工作,影响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的利益。为确保涉案资产得以整体处置,京津冀三地法院团结协作,本着协同对涉案资产进行整体处置的原则,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提出获得资产价值实现最佳效果,最终圆满终结执行,等待资产整体收购的洽谈结果。

  三、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25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