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能替人安排工作 铁路职工犯下诈骗罪
2017-05-03 09:5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俊
  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的儿子进入铁路系统,一铁路职工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62万余元。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系上海铁路局合肥客运段一名女列车员。2009年初,被告人与被害人徐某某认识,得知其儿子从部队退伍回家尚未安置工作,便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的儿子进入铁路系统工作,被害人当即答应。之后,自2009年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以需要相关经费为由,多次以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34万元,并出具收条;后又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28万余元,共计骗取被害人62.55万元。被告人将骗取的财产全部用于赌博或偿还因赌博所欠债务。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沈某被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有34万元应予以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收条、汇款记录、被告人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共计骗取被害人62.55万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