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一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罚10万元
2017-05-04 10:26: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昭辉
  湖南涟源一道路工程建设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故意规避法院执行,最终自吞苦果。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公司进行处罚,对其罚款10万元。当该公司法人代表接到这份处罚决定书时,对自己先前对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的行为懊悔不已。

  据了解,2013年,该道路工程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建了湖南省永州市新田至郴州嘉禾金鸡岭的公路改建工程,并设立了项目部。该公司的项目部与蒋某等人签订了一份石方爆破施工劳务合同书,之后,蒋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胡某。2014年6月,李某与他人接受胡某的邀请从事石方爆破工作。李某在爆破现场工作中,不慎踩到松动的石块被石块压伤右脚,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李某与该公司、蒋某和胡某等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蒋某和胡某等人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蒋某和胡某分别承担40%、15%、15%的赔偿责任,且三人对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李某17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执行能力的该公司却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该公司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且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如实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却置若罔闻、推诿卸责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遂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经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上有大额现金存款,该院果断出击,将该案案款依法全额扣划到位,并对该公司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决定,彰显了法院的执行威慑力。

  近年来,该院不断加大执行威慑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有效提升了司法权威,促使一批“骨头案”得到有效执行,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