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漏勺标注过期标准 法院判决应予十倍赔偿
2017-06-13 09:52: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金亮
  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不锈钢漏勺两把,后因发现漏勺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并非现行国家标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公布后,即行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已于2011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涉案漏勺仍然标注QB/T2174-2006这一执行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某超市提供的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及检测报告复印件无法证明涉案漏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告某超市销售涉案漏勺的行为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最终判决某超市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