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190万 银行客户经理获刑十一个月
2017-06-16 15:15: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玉婷 黄健
  要向银行借钱,对于一般人来说可没那么容易,银行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等。但广西南宁一银行客户经理莫某,没有认真核实贷款材料真实性,随随便便就把贷款发放出去了。近日,广西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莫某是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在该行的微小贷款业务中负责审核、调查申请贷款客户的材料、信息,为该行微小贷款审贷会的决定提供依据、建议。2015年8月起,被告人莫某在办理申请贷款人宋某、韦某、潘某的申请贷款业务中,不认真核实申贷人的贷款申请材料及偿贷能力,不按规定履行贷前调查工作,致使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述提交了虚假材料的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190万元,其中宋某65万元、韦某80万元、潘某45万元。截止至2017年3月15日,发放的贷款尚有部分贷款本金未收回,其中宋某383559.33元、韦某613265.93元,潘某373179.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贷前调查环节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银行向提交了虚假材料的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1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莫某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贷款本金已归还,对被告人莫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寄语】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重任,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案例也警示我们:无论在任何工作岗位上,每个人都应当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