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机构难满足公益诉讼需求 专家:完善鉴定机构名册
2017-06-19 19:29:30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于潇 郭璐璐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问题是审理的难点,缺乏鉴定机构和技术支持,建议完善环境鉴定机构名册和在全国分级设立国家与地方的专家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涉事企业认为科研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

  据媒体报道,2014年8月13日,地处三峡库区腹地的重庆巫山县千丈岩水库受到湖北建始县磺厂坪矿有限公司硫精矿洗矿场直接排放废水的影响,280万立方米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当时被污染水体具有有机物污毒性,悬浮物浓度高达每升260毫克,COD(化学需氧量)、铁分别超标0.25%和30.3倍。据评估,污染造成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共4个乡镇5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在330万元以上。

  污染事件发生后,重庆绿联会向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承担相应费用99.1万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4644万元。庭审中,绿联会申请委托北京师范大学进行鉴定评估,鉴定人王金生教授就生态修复接受质询并提出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对污染土壤制定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该公司需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支付至指定的账号。

  同时,一审法院还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支付重庆绿联会为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共计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万元,承担鉴定费16.3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与重庆市绿联会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磺厂坪矿业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其理由之一为原判是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的鉴定评估报告做出的,而北京师范大学无鉴定资格。

  磺厂坪矿业公司提出,法律对鉴定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一审法院以鉴定人是专家、是教授认定北京师范大学有鉴定能力、技术水平,从而认定鉴定有效,违反、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二中院认为,在没有专门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科研机构实施鉴定。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是专门从事水环境研究的科研机构,主要鉴定人员为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教授,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具有专业方面的权威性及作为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具备对本案进行鉴定评估的相应技术能力及公信力。后重庆市二中院判决驳回磺厂坪矿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委托北京师范大学进行鉴定评估并无不当。”该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环境侵权审判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专业化的、具有公信力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在现阶段,考虑到构建专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尚需时日,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法院应当注意发挥各类鉴定、科研机构的优势。

  29家鉴定机构难以承担实际诉讼需求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徐以祥表示,涉事企业的质疑有一定道理,民诉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些案件的鉴定不是委托在册机构,甚至是直接用专家证言,质疑声还是比较大,存在一点点瑕疵,但不能因此就撤销,“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徐以祥认为,因为一些客观的情况,委托名册之外的机构进行鉴定也是可以的,只要鉴定结论是有公信力的,专家的专业水平没有问题,法院就可以认定。

  来自江苏的李律师表示,涉及环境的鉴定要求比较专业,鉴定项目与鉴定机构间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关系。面对一个鉴定项目,有处理能力、鉴定能力的机构可能没有资质,或没有进入到法院或环保部门名录,而在册的机构却又没有相应的鉴定能力,“会有脱节的情况”。

  李律师补充说,当在册机构没有足够鉴定能力进行鉴定时,如果有被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牵头做试探性的鉴定,公检法机关也可能会采信他们出的鉴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目前,环境保护部分别于2014年、2016年颁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两批,总共涉及鉴定机构29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直言,在全国范围内仅有29家鉴定机构,难以承担行政、司法的实际需求。他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问题是审理的难点,无论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损害认定,还是评估环境影响、修复工程造价、生态补救措施、替代性修复方案,均需要专业鉴定评估。

  “在缺乏鉴定机构和技术支持,以及鉴定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审判中存在难以通过鉴定解决认定损害、评估环境影响、修复工程造价、生态补救措施、替代性修复方案问题。”马军说。

  马军建议,尽快增加设立环境鉴定机构,建立完善环境鉴定机构名册和在全国分级设立国家与地方的专家库,加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的审核管理,规范环境鉴定程序。

  设立专项基金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难题

  鉴定要出结果才能推动案件的进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费用问题。李律师介绍说,鉴定费用一般在数万左右,而有的则高达几十甚至百万,如江苏常州的“毒学校”案件,“费用太昂贵”。

  “鉴定费是困扰公益诉讼的老大难问题。”徐以祥说,目前的情况是起诉方先行垫付,垫付之后由败诉方承担,这给环保组织诉讼造成了很大障碍,也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徐以祥表示,公益诉讼有着较强的特殊性,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很多国家对于公益鉴定是进行司法援助的。为解决费用难题,设立公益基金是个很好的途径,由政府部分出款或将打赢官司后的赔偿金提取部分作为其他公益诉讼的费用,这是个良性的循环。

  马军亦表示,大量的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鉴定审结的案件较少,难以预收鉴定费用是阻碍鉴定的重要原因。  

  马军建议,建立专项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费用保障与审核机制,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鉴定费用由该专项基金预支。对于涉及环境公益的鉴定费用负担不应依赖市场机制和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而应当通过一定程序的审批后,由环境治理专项基金予以保障支出。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