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5名团伙成员全部获刑
2017-06-21 16:13:2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潘从武 房佳伟 孟庆野
  有房、有人、有钱……曾几何时,李某的发财之道让人羡慕。在新疆阿克苏市一小区前经营着一家门面,尽管经营产品不详,但宾客却往来不断。没想到,自2016年11月起,李某的门面房突然歇业了。直至不久前,李某和其余4人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

  原来,李某的门面房内藏玄机:里面长期进行卖淫活动。

  根据阿克苏市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早在2015年8月,李某和另外4名朋友就在该门面房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5个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李某和朋友刘某是该团伙的“核心人物”,门面房事务的日常打理都由他们负责。卖淫活动想正常运行,各种关系需要打点,刘某就是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负责对外检查。5人中唯一的女性赵某也有“双面身份”,白天她协助李某收嫖资,晚上则参与卖淫活动。

  不足半年,他们的“生意”便“红火”起来,凸显人手短缺。当年11月,有两名男子加入李某的“团队”,他们的任务有两项,一是接送女性外出从事卖淫活动,二是代收嫖资并上缴李某。

  5人的协调配合让门面房成了“热门话题”,直至去年年底,先后有十多名女性在店中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去年11月底,这个卖淫窝点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一举破获,李某等5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全部落网。

  今年5月16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刘某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该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尤其是刘某,在整个事件中负责外围应付公安检查从而使卖淫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关键和决定作用。

  赵某等3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协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处罚金5万、4万;赵某等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2万至1万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