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3年因疑生恨 举刀砍伤六人获刑四年
2017-06-22 09:56: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万理智
  同居13年,生育小孩3个,“丈夫”居然怀疑“妻子”不忠,并痛下杀手报复。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男与被害人何某女于2004年春节后未经婚姻登记共同生活并生育三个小孩。2017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男怀疑何某女不忠背叛自己遂产生报复心理,在道州北路某加工店二楼手持菜刀进入被害人何某女房间,朝侧睡床上的何某女的臀部、腿部、手部砍去,被害人何某女的弟弟被害人何某乙及弟媳被害人陈某某听到呼救声音后打开何某女房间开门查看时,也被被告人何某男持菜刀砍伤,随后被告人何某男将刚上二楼的被害人何某乙的表妹被害人陈某丙(10岁)砍伤,在一楼客厅将被害人何某乙、陈某某夫妇的两个小孩被害人何某丁(9岁)、何某戊(6岁)砍伤。当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男将被害人何某女送道县人民医院救治,在道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何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总计210083.43元。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男父母为被害人何某女支付住院费85515.16元。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何某男亲属主动向法院财务室交来其余赔偿款124568.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何某女身体致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丙各致轻伤一级,被害人何某乙致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丁、何某戊各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男与被害人何某女系同居关系,与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丙、何某乙、何某丁、何某戊系亲属关系,被告人何某男父母为被害人何某女支付住院费,之后又主动交来其余赔偿款,认罪态度好,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何某女,对被告人何某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