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公布
2003-07-01 10:36:18 |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999年3月30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这项司法解释即日起生效。

  据悉,香港回归后,两地审判机关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着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经多次协商,对解决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具体方案达成了共识。

  根据两地法院达成的协议,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相互送达的文书仅限于民事、商事文书,并以两地互换的司法文书样本为准,送达规定两个月内完成。遇有不予送达的情形,可以个案处理。双方委托送达费用互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公布这项司法解释时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文件,对及时、公正解决相互间民事、经济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体现了我们对维护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这项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一国两制”方针在两地司法协助领域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