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入浴病发死亡 商家未尽保障义务担次责
2017-07-05 16:25: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玮玮
  刘某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其家属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洗浴中心经营者宋某承担40%责任,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宋某赔偿6万元,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5日中午,刘某参加完亲友聚会饮酒,下午进入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15:30分左右,店内服务员发现刘某在洗浴室的东南侧搓澡台旁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事发时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男宾休息室和洗澡间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刘某倒地时没有人发现,该工作人员发现刘某躺在地上后通知宋某妻子,宋某妻子15点32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5点39分和15点49两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2016年9月份开始营业,在事发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刘某近亲属认为宋某没有营业资格,违法经营,没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允许刘某进入洗澡间,且没有尽到抢救的义务,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2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酒后人员进入潮湿和相对空气流通不畅的环境易诱发自身疾病发作和发生意外,刘某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其自身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自身体质因素是导致其猝死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宋某经营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进入其洗浴中心的顾客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宋某及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劝阻酒后的刘某进入洗浴中心,对于酒后顾客,未能采取与其酒后情形相当的查看和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适当次要责任,故判决宋某赔偿刘某家属6万余元。

  一审法院作出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浴池顾客须知中明确规定喝酒人员禁止入内,刘某多次保证其只是休息等酒醒,坚持不离开,宋某也未耽误其抢救时间。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其自身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宋某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进入其洗浴中心的顾客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宋某及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知酒后人员不适宜洗浴,未能有效劝阻酒后的刘某进入洗浴中心,未能采取与其酒后情形相当的查看和安全保障措施,故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应当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的责任及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据此,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