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执行威慑力 陕西公布8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07-21 14:59:03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进一步增强法院执行威慑力,震慑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促进形成全社会支持执行工作的广泛共识。7月21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陕西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2017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8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这8个案例,代表性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在依法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一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王某雇佣贺某等人给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供销社运送石膏板,贺某在背运过程中,被滑落的石膏板砸伤。后贺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宝塔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共赔偿贺某各项损失715367.38元及鉴定费、诉讼费等。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亦不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2月22日,贺某向宝塔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河北晋州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在该案审理期间,王某将其在延安市经营的建材门市部转让给他人,举家迁离延安,现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具体住址进行了查询,均无结果。2016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执行法院协调公安机关将王某的相关信息录入查控信息网。同年5月26日,宝塔区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8月初,王某在银川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宝塔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家人主动代为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亦当庭认罪、悔罪。宝塔区法院遂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转移财产、隐匿行踪,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执行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义务并认罪、悔罪,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既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

  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丁某与雷某、钟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雷某、钟某支付丁某房屋折价款25.3万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雷某不服,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雷某、钟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丁某向华阴市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3日华阴市法院受理执行,并于当日向雷某、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雷某未能报告财产情况,在支付2万元案款后再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雷某于2016年1月15日将其位于华阴市老城街的商住房以307万元的价格出售,获房款后仍未向丁某履行义务。

  2017年2月13日,执行法院以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华阴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2017年7月11日华阴市法院以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雷某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财产收入不及时报告,亦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雷某仍不履行义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体现了从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司法政策。

  案例三

  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任某之子任某甲入赘至张某家。不久后,任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家属获得抚恤金、未出生孩子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类赔偿款共计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张某生下女儿任某乙后,向任某索要其及女儿二人应得的赔偿款,遭任某拒绝。2014年10月14日,旬阳县法院作出(2014)旬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任某等给付张某、任某乙共计360983.33元死亡赔偿金。宣判后,任某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旬阳县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4日,执行法院向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任某限期履行义务。任某拒绝履行亦不报告赔偿款所在。执行法院将任某司法拘留15日,期限届满任某亦未履行且失去联系。执行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5月20日,任某在深圳市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8月25日,旬阳县检察院以任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旬阳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任某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并担保剩余部分限期付清,任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2016年10月12日,旬阳法院以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任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尤其在其因拒执行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且外出躲避债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是家事纠纷引起的案件,人民法院既依法追究任某刑事责任,又注重促进执行和解,弥合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四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峰、白某伟与赵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峰、白某伟于2015年3月2日向洋县法院申请执行。洋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赵某按照生效判决向二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594219.5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某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如实申报财产。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司法拘留,赵某在履行2万元后与陈某峰、白某伟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限期履行完毕。期后,赵某履行8.1万元再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有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持有洋县南环路某浴都宾馆95.42%的股份,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

  2016年3月,执行法院以赵某涉嫌拒执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月,洋县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自觉履行了另外两起民事执行案件。洋县法院经过审理,以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1万元。

  (二)典型意义

  赵某有履行能力,但不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亦不履行判决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中,赵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并主动履行了其他执行案件,具有明显悔罪情节,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单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案例五

  张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张某英、张某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旬邑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英、张某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依照生效判决返还张某挖掘机水箱、高压油管、架子车等物品,并赔偿张某停业损失147840元及砂石款24600元。二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亦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中,张某辉仅返还了挖掘机水箱等物品,被执行人张某英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将张某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张某英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英长期在旬邑县网络公司上班,工资收入15万余元,案件执行中还购买了力帆牌汽车一辆,住房一套。旬邑县法院遂对张某英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以张某英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英通过亲属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

  (二)典型意义

  张某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购置车辆、房屋,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某英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展现了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强大威慑力。

  案例六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丁某、何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次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立即拆除和清理在申请执行人何某、丁某通行道路上的围墙、砖头、石块等。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绝执行。2014年11月12日,执行法院强制将围墙拆除、将石头清理,疏通了道路,后杨某又建起围墙将道路封堵。申请执行人两次申请,执行法院又于2015年6月10日、9月15日强制拆除了围墙,疏通了道路。后杨某又将该通道封堵。何某向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2016年7月21日,恒口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何某遂向汉滨区法院提起自诉。汉滨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杨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多次拆除围墙、封堵通道,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下,有权向执行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案是依照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拒执罪自诉程序,有效的惩罚了犯罪,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白某的丈夫何某乙2011年10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时白某怀有身孕,委托婆婆何某处理该事故。何某于2011年11月7日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获赔偿金额55万元,何某领取55万元后未将白某及孩子何某甲应得部分返还。白某、何某甲遂将何某诉至法院,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某甲、白某赔偿金共计408185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履行。白某、何某甲于2012年10月8日向灞桥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被执行人何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经过查询,未能发现何某领取的赔偿金。在多次调解未果后,执行法院将何某司法拘留,何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执行法院遂以何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3月16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期间,何某委托亲属与白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将白某和何某甲的赔偿款全部给付,何某取得了白某的谅解。灞桥区法院最终以何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何某在判决生效前已领取了包括白某、何某甲的赔偿款,在执行中却隐匿财产、躲避执行,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何某的行为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家事纠纷引起的案件,刑事案件审理中被执行人何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八

  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梁某依照生效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期限届满,梁某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执行中,梁某在执行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执行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决义务,梁某同意将所建房屋西边一套评估拍卖,偿还崔某债务。在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后,梁某却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义务,梁某又同意按评估价拍卖东边一套房屋偿还崔某借款,该房屋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后,梁某又拒绝腾交。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梁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梁某与崔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梁某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梁某进行了从轻判处,宣告缓刑。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并且屡次妨害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自觉了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通过本案审理,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有力促进了案件执行,也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