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军事法院 积极推动拥军优属立法
2017-04-27 10:38:2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何南杰
  近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安徽省多年来涉军维权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固化完善,既为各级各部门拥军优属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军队军人军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早在2015年7月,原安徽军事法院积极借鉴浙江立法普惠军人军属的做法,以省军区名义,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呈报了《安徽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及立法建议,得到省人大的支持,立法项目得以快速启动。征求地方相关部门意见时,省法制办和民政厅认为2000年3月已出台《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为防止立法资源浪费,提出修订原条例、吸纳新草案的建议,得到省人大、省军区的认可。

  军队司法体制改革后,作为部队系统立法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和协调联络员,合肥军事法院继续参与新条例的修订工作。《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工作从启动到出台只有短短一年多时间,充分体现了安徽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实现强军目标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实际举措。

  《条例》分为总则、拥军、优抚、安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5条,对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统筹发展。强调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军案件和纠纷,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条例》突出对优抚对象实行普惠加优待原则,明确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免收门票,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官兵关注的重难点问题。《条例》明确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明确义务兵、士官入伍前,随军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应当保留。

  《条例》强化问责追责,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