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兼顾
深圳罗湖法院刑事速裁快审机制“样本”
2017-08-01 15:44:40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唐荣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实施刑事速裁快审机制,是由深圳市罗湖区政法委主导、公检法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可称之为“罗湖样本”。

  2014年6月,深圳成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的18个试点城市之一,罗湖法院确定为试点法院,开始推进刑事速裁快审工作。

  2016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规程(试行)》,在全市推行刑事“简案快办”,轻刑快审、刑事速裁统一调整为刑事速裁案件,不再严格区分轻刑快审和刑事速裁,进一步提升了刑案审理效率。2016年罗湖法院审结刑事速裁案件1544宗,占全院同期刑事收案的77.24%。2017年5月,在罗湖区政法委牵头下,公检法司四家联合出台《深圳市罗湖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启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刑事速裁快审机制做了进一步探索。

  公检法联动

  与多数法院不同,罗湖法院的轻刑快审案件从公安环节即开始启动,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认为符合快审条件的案件,应当发出《快速审理建议书》,并在档案袋贴上绿色“启动快速”标签。统一印制轻刑快审常见罪名的菜单式证据搜集指引,引导公安机关据以快速搜集证据,规范证据。

  程序性事务在庭前完成

  立案当天,案件移送办案法官,两日内,由外勤统一送达法律文书,书面方式告知被告人刑事速裁适用条件、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上诉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在送达笔录中书面征询被告人关于委托辩护人意见。

  承办法官需提前阅卷,核实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案卷材料,与被害人(如有)联系核实赔偿谅解情况,询问辩护律师意见,收集辩护词等。法官助理及时排期送达,安排辩护律师阅卷,确定集中开庭的案件范围(如被告人、辩护人不同意集中开庭或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有任何异议,被告人需要翻译,应当不公开开庭,需指定辩护人等,则不纳入集中开庭范围)。书记员拟定格式庭审笔录。

  庭审程序高效

  1.在看守所设置简易的专门法庭,用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速裁案件的集中开庭审理,无需押解被告人往返法院,减少环节,提高了庭审效率。近年来,罗湖法院每周一次集中开庭,每次开庭审理20到40宗是常态,高峰期可达50宗以上,每年保持开庭审理刑事简易或速裁案件1500件左右。

  2.开庭前一天由法官助理发送一份次日集中开庭被告人名单至看守所。开庭当日,看守所民警、法院法警分别 预先核实被告人身份,并带到法庭候审。

  3.因庭前已书面形式告知权利义务、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省略当庭宣读环节。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后,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的意见,如被告人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进入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4.同批次集中开庭的被告人统一押入法庭,庭审后统一押离法庭;辩护人亦统一入庭、统一退庭。庭审过程中,同案或其他案件的被告人无需带离法庭,其辩护人亦无需离席。

  5.对于速裁程序案件,应当庭宣判,但特殊情况(如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出事实、意见、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等)除外。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条件具备的也尽量当庭宣判。

  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为节省庭审时间,同时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通过庭前书面告知权利义务,征求被告人适用程序及委托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辩护人不同意集中开庭,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依其意见另行开庭或变更程序。如被告人、辩护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之一有任何异议,或改变认罪态度的,不再集中开庭,以 充分尊重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

  相对于传统案件的庭审程序,刑事快审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样高度重视,但须按规定完成相关事项,以尽量缩短庭审时间。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全程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根据制度安排,集中开庭的都必须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案件,如检察机关认为个别案件不适宜集中开庭,则另行开庭。所有进行集中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都派员到庭支持公诉,并对庭审全程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快审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以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三分之一的人力,办结全部案件的70%,平均审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