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多得赔偿费作虚假陈述
一案件原告因不诚信被罚款500元
2017-08-03 11:16: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鹿萱
  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该遵守诚信,如实陈述,如果有违诚实信用,扰乱法庭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法院可依法作出处罚。日前,贵州德江的何先生因为“不诚信”,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处以罚款500元。

  2015年3月21日晚,23岁的小徐在温州市区驾车,在交叉路口撞上了骑着自行车的何先生,人、车相继受伤、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其胫骨、锁骨、头部均不同程度受伤,住院13天。而后,何先生又因为要做骨折固定拔除、取出手术两次入院。

  何先生和小徐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今年6月,何先生将小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6万余元。

  在何先生的赔偿请求中,有一项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何先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母亲抚养的人数,如果何先生母亲的子女越多,那么其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越少,这一项获得的赔偿越少,反之,则获得相应赔偿越多。在举证、质证阶段,何先生表示自己是独生子,并当庭表示愿意调解。

  保险公司对何先生的赔偿项目没有异议,但需要核实何先生母亲的抚养人数。

  经法院调查,何先生另有7个兄弟姐妹,其故意隐瞒了这个事实。何先生承认自己是为了多获得赔偿而作了虚假陈述,当即写下检讨书。

  虽然最终何先生和保险公司、小徐达成了和解,扣除此前小徐垫付的4.7万元医药费,保险公司再支付何先生14.5万余元,但是何先生也因有违诚实信用,扰乱法庭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被法院处以罚款500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