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涉刑事犯罪诉权如何保护
2017-08-10 09:52: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危先平 危雅芸
  [案情]

  钟某借给刘某现金10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满后,刘某未归还借款,钟某便向法院起诉了刘某。法院立案后,向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在开庭前几天,刘某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法院能否继续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

  [解析]

  本案中,法院已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了被告刘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不能到庭,法院是否就可据此作出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被告在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而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看守所一般往往会以“先刑后民”为由,不让法院提人开庭,抑或等被告刑事审判完毕后,再进行民事审判;即使经层层审批被允许,法院还必须到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上述几种做法均导致民事案件审理的过分拖延。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因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并作不同的处理。

  笔者认为,“先刑后民”应是指这样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交叉的案件,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再进行民事诉讼,当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以刑事审判为前提时,应民、刑分立,分别进行审判。

  具体而言,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且民事案件的审判应以刑事审判为前提时,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先进行刑事诉讼,然后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则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否则会使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民事案件就要长期搁置,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样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当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完全无关时,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不受被告被羁押的影响。办案人员凭《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由法警把被告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在看守所内开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院提人开庭。

  同时需指出的是,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被告必须到庭案件,可以在征求被告意见后,由被告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对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代理,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