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首次对逾期提交证据当事人进行罚款
2017-09-05 14:14:39
     中国法院网讯 (丘洪兵)  8月31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李某送达司法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处以罚款五千元,李某收到决定书后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该份罚款决定书系柳州中院首次因当事人逾期举证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曾要求李某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在持有证据的情况下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而是在二审过程中才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柳州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也不属于新的证据,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李某拖延举证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柳州中院在采纳李某提交的证据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予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的后果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柳州中院作出的该份罚款决定书,不仅是对李某滥用诉权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警醒,在诉讼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