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宣判特大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 35人获刑罚
2017-09-14 09:19: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妍 谢燕
  近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的特大维卡币网络传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35名被告人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资金13.6亿余元及孳息、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涉案资金及被告人未退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娅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维卡币公司未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维卡币不是由国家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维卡币组织的经营其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

  该案35名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经人介绍先后加入维卡币组织后,以发展下线通过计利返酬获得奖金或倒卖激活码两种方式进行非法获利。该案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层级均在3层30人以上)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2000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宋某等35名被告人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