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道路停车收费公开” 逃缴或被罚款
2017-09-21 16:44:2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曾鼐
  为缓解停车难、停车乱,北京拟以立法形式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开放;同时将加大违法停车的执法,逃缴停车费的,或将被罚款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拟要求道路停车收费的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1日上午听取《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鼓励地下空间建停车设施

  此次草案修改明确了停车泊位供给原则。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说,要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的引导政策和管控措施,本市部分既有停车设施利用率不高,挖潜空间巨大。建议单设一条,明确停车泊位供给原则,“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

  郝志兰说,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可以有效缓解居住停车困难;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针对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方面,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把可以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的要求落到实处,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一款,表述为“本市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

  道路停车收费将公开逃缴停车费或被罚款

  郝志兰介绍,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加“停车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

  收费方面,提出应当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增加“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居住小区确因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而在周边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的情形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郝志兰说,为了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建议增加“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完)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