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2.5亿元 嫌疑人如何“钱生钱”
2017-10-12 15:15:05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郭树合 刘良蒙
  日前,涉案金额数亿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移送至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赵江、王兴、胡勇、张有志被依法批准逮捕。该案作案地横跨浙江、湖北、四川、山东、上海等多地,涉及化工、能源、物流等多个行业,牵涉其中的公司有十几家。

  这是一个成体系的庞大虚假交易系统,无论是进货、加工、运输还是销售,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挂账、借助私人账户掩人耳目等方式,付出去的钱又流回了最初的付款方。十几个公司,在这样一个系统内,或者大循环、或者小循环,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复杂的票流、物流、资金流,实现“钱生钱”,即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从而套取国家资金的勾当。

  纳税大户行为反常

  兴隆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底,主要从事燃料油加工和贸易。由于该公司每月资金流很大,需要开具的发票数额巨大,所以该公司会定期拿着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到国税局申领发票或拿着发票申报抵扣,成了当地国税部门的“大客户”。

  虽说是“大客户”,但国税局对这个“大客户”的很多业务并不是很熟悉。山东滕州没有与石油加工有关的企业,税务部门对这一领域的很多业务感到比较生疏。为了有效监管,税务部门多次要求兴隆公司补充材料、提供手续:一次是让兴隆公司提供一份加工工艺的流程,一次是让兴隆公司去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燃料油加工业务。兴隆公司也都按照国税局的要求补充了材料并变更了经营范围。当年8月,由于兴隆公司业务总量和短时间内业务增量都非常大,引起了税务管理系统的网上预警,税务部门开始对兴隆公司进行账目稽查。

  通过稽查,税务人员发现兴隆公司供货方共有四家,分别是诺昌实业公司、唐乾有限公司、通力化工有限公司、鑫龙能源有限公司。兴隆公司销售燃料油的下家也有四家公司,分别是辰青化工有限公司、泰锦化工有限公司、冉化化工有限公司、乔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游公司给兴隆公司开具的都是重质油的增值税发票,而兴隆公司开具给下游公司的是燃料油发票。也就是说,兴隆公司买的是重质油、原料油,卖的是燃料油。重质油需要经过加工才能成为燃料油,但核查兴隆公司发票发现,其销售数量远大于加工数量。兴隆公司虽然货物交易量巨大,但其所有产品都是从外地买来、再卖到外地去,在滕州当地没有任何业务,滕州也没有石油加工厂,那该公司开在滕州其实没任何优势,反而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该公司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国税部门的重视,2016年9月,滕州市国税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

  虚构的业务往来

  森汉公司是东营的一家石油加工仓储企业,据该企业有关人员介绍,该公司最大仓储量为1万吨。兴隆公司没有加工仓储业务能力,给兴隆公司提供石油加工服务的企业仅森汉公司一家。

  侦查人员询问森汉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超强和有关工作人员时被告知,森汉公司只为兴隆公司加工了200吨至300吨业务,其余的都是仓储业务,但经调查,该公司人员的话并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根据兴隆公司业务交易量,仅2016年5月至8月,兴隆公司所需仓储量为十几万吨,加工量也远超200吨至300吨,这完全超出森汉公司的实际承载能力。当侦查人员再次去森汉公司询问情况时,工作人员态度发生了转变,陈述内容反复,而且马超强在第一次被询问后便潜逃了。

  既然有货物、有加工,那必定要有运输。根据发票上的记载,与兴隆公司发生运输业务的只有两家公司:立新物流公司和迪通运输公司。侦查人员找到立新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东,李东承认自己公司与兴隆公司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出去了。侦查人员查看了兴隆公司与立新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发现合同中规定的运输计费方式和价格与市场上的不符,合同中的运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兴隆公司合作的另一家物流公司迪通运输公司则被发现为空壳公司,而兴隆公司已使用迪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部门进行了税费抵扣。由此可以判定,兴隆公司在物流环节没有发生真实运输业务。

  侦查人员围绕与兴隆公司有关的各个企业,查证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同时,也开始查证各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若兴隆公司交易情况正常,那该公司应该是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流合一,但查询后侦查人员发现,与兴隆公司有关的交易资金都是回环的,所有的资金最终都回到了最初的付款方账户。至此,兴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基本可以认定。侦查人员很快锁定胡勇、张有志、赵江、王兴,并将四人迅速抓获。

  回环的资金流

  2016年春节,胡勇认识了上海来的赵江。赵江告诉胡勇,自己在做石油加工和贸易的业务,东营有他定点的加工企业,“若有意向,咱一块儿干!”胡勇听了暗暗心动,他想起之前认识的朋友王兴。王兴认识上海等地销售重质油和原料油的一些公司,曾许诺如果胡勇成立了石油加工和贸易公司,他可以为其提供货源。

  “王兴可以提供货源,赵江可以提供委托石油加工的公司,货款也不用自己出,买家先付货款,我们中间赚一个差价,这个买卖划算!”心动不已的胡勇找到好朋友张有志。在赵江、王兴的怂恿下,胡勇、张有志注册成立了兴隆公司。张有志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胡勇任副经理,负责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王兴负责联系上游卖家,赵江负责联系下游买家业务和物流公司运输,产品由森汉公司加工。

  王兴联系到货源后,就与胡勇联系,再由赵江寻找下游买家。双方达成协议后,通过邮箱在网上签订合同。买家在三天之内,将货款的70%至80%通过网银转账到兴隆公司账户上。兴隆公司网银及转账U盾均在王兴手中,收到货款后,王兴把货款转到上游卖家公司账户里。兴隆公司拿着银行的转账凭证及签订的销售合同到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数额给下游买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下游买家。

  2016年8月,王兴从通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购买一批沥青。王兴把上游卖家通力公司合同传给胡勇,胡勇签字后回传给通力公司。赵江寻找到下游买家冉化公司,冉化公司要买的是燃料油。赵江在每公斤加价30元的情况下,与冉化公司拟订合同传到胡勇的邮箱,胡勇签字后回传给冉化。根据合同约定,冉化公司把货款的70%打到兴隆公司账上,王兴把下游公司转来的货款再转给上游通力公司。当款项打到通力公司后,王兴在对方默许的情况下用对方公司的网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或者公司其他账户将钱全部转出,后分多批、多个账号将这笔钱转回冉化公司。仅这次交易,兴隆公司接受通力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9张,金额为1.56亿元。这15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税部门认证后抵扣税款。赵江联系货物在森汉公司加工,兴隆公司用挣取的差价支付加工费。赵江如法炮制,兴隆公司付出去的加工费当天就流回兴隆公司,少部分流入自己妻子的账户。短短4个月时间,兴隆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47张,涉案金额2.5亿余元。

  在这个过程中,胡勇、张有志虽为兴隆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却对公司很多业务的具体操作并不清楚。他们只负责在赵江、王兴传来的合同上签字,接收上游卖家寄来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合同为下游买家开具发票,去国税部门认证抵扣发票,剩下的就是坐等分红。交割货物、加工仓储和运输等实际环节,都是赵江在操作;整个资金流转也是王兴、赵江在操作,甚至公司的转账U盾都不在自己手中。

  被“选中”的企业

  兴隆公司不是唯一一家进行此种操作的公司,与兴隆公司有发票往来的诺昌实业公司、唐乾有限公司、通力化工公司、鑫龙能源有限公司、森汉公司、辰青化工公司、泰锦化工公司、冉化化工公司、乔发能源公司、迪通运输公司等渐渐浮出水面。他们都或多或少由赵江、王兴搭桥牵线,周旋联系。表面上看来,这些公司发布信息、签订合同、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转账付款、开具发票、抵扣税款,彼此之间资金流通活跃,生意红红火火。然而无论是进货、加工、运输还是销售,在王兴、赵江的操纵下,通过资金回流、虚假支付、挂账、借助私人账户掩人耳目等方式,将支付的钱又回流至付款方。

  这些公司在这样一个系统内,或者大循环,或者小循环,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复杂的票流、物流、资金流动,实现“钱生钱”,即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从而套取国家资金。办案人员发现,这些公司大都设立在远离石油加工贸易的地方,目的是为了躲避消费税。石油从重质油变为燃料油需要加工,加工后开具发票需要变票,在变票过程中会产生消费税,需要向当地国税部门缴税。但在没有石油加工贸易企业的地方,当地税务部门业务中没有石油加工这一块,也没有征收过“消费税”。利用这个漏洞,王兴、赵江等人在各地寻找不明情况、又想挣大钱的人注册成立石油加工贸易公司,自己以朋友帮忙的名义帮助联系所谓的“业务”,操控这些公司。

  王兴、赵江二人到案后,试图将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以“不知道、不清楚”搪塞,坚称自己只是给这些公司的老板帮忙。二人以为,自己没有担任任何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任何一家公司的管理,只要自己咬死了不承认,无论如何也查不到自己头上。

  多个涉案公司人员供述,在交易后,王兴、赵江都会索要公司网银U盾,把控这些企业的资金流向。“既然你在兴隆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为何能随便使用兴隆公司的网银U盾,负责收账、转账及资金流转?”面对办案人员的问题,在大量证据面前,二人无言以对。

  据悉,由于该案涉案地众多,公安部已要求涉案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中人名、企业名为化名)

  案后说法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张潇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江、王兴、胡勇、张有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相对较高,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通过伪造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相关业务单证等行为掩盖犯罪事实,试图披上合法外衣,对抗税务部门、侦查机关的调查与侦查。在本案办理中,我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加强与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从物流、票流、资金流等环节入手查实线索、固定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同时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坚决打击。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