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的“蝴蝶梦”
2017-11-06 09:19: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粼 秦荣萌
  蝴蝶及其标本制品色彩斑斓、制作精美,其中的濒危物种更是外观奇特,受到不少人追捧。

  来自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经鉴定,涉案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

  从案发到审判,这起因痴迷爱好而导致的 “蝴蝶效应”,引来读者、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 “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并分别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4万元、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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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铤而走险:网购海外蝴蝶售卖牟利

  在此之前,三名年轻人都是有体面工作或学历的:被告人魏某供职于一家投资公司,被告人徐某供职于济南某著名国有企业,被告人朱某是省内某著名高校的在读研究生。

  “我们经常参加与保护蝴蝶有关的公益活动,向小学生等宣传介绍蝴蝶,或者布置蝴蝶展览。接触的机会多了,我们便熟悉了。”徐某说,对蝴蝶的痴迷,让三人走到一起,成为朋友。

  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济南注册成立了某生物科技公司,专门从事蝴蝶标本的制作、销售,并在淘宝网上开设了相关网店招揽生意。因为觉得“出售国内蝴蝶标本利润太低”,魏某提议“从国外购买蝴蝶标本”来卖,徐某欣然同意。

  根据分工,魏某负责出资从国外购买原蝶,徐某负责把蝴蝶制成工艺品出售。朱某暑假期间曾在两人设立的公司打工,英语水平不错,便被安排负责从网上寻找海外卖家,实施具体采购。

  2015年11月,朱某开始通过Facebook联系国外卖家,很快便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所罗门群岛等国家的卖家达成购买意向。

  “有裳凤蝶、翠叶红颈凤蝶、黄绿鸟翼凤蝶、绿鸟翼凤蝶等很多国内少见或根本见不到的蝴蝶品种。”朱某说,联系好卖家后,由魏某和徐某决定订购的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最后再由魏某通过‘西联汇款’或者‘PayPal’方式向国外卖家支付货款。”

  1个月后,首个海外包裹运抵徐某、魏某设在济南的某生物科技公司,徐某签收。

  “邮单上写的全是英文,我看不懂,但听徐某说里面装的是从国外买来的‘红颈鸟’(红颈凤蝶)。”在该生物科技公司兼职的李某说,对于蝴蝶的来源,徐某和朱某在他面前从不遮掩。

  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徐某可谓煞费苦心。自包裹从海外发出后,徐某便一刻不停地关注着包裹的物流信息,只要到达济南,他便想方设法地避开海关拿到邮包。

  有一次,徐某找到在某邮局工作的同学刘某,请他帮忙将邮包领出。

  “徐某给我发了几张包裹里的蝴蝶照片,说这是‘一级保护’动物,他很担心被海关没收。”刘某说,他当时也没多想,只当举手之劳帮个小忙,就把邮包从邮局领出来了。

  蝴蝶到货后,徐某很快便将手中的吕宋凤蝶以每只750元的价格对外售出,牟取暴利。

  高额收益让徐某和魏某喜出望外。其他蝴蝶陆续运抵后,两人一边商议蝴蝶出售价格,一边谋划着未来的发财之梦,购买走私蝴蝶的野心愈加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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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花接木:“连衣裙”变身“蝴蝶标本”

  谁都没想到,这起走私案的曝光,竟源于魏某的一次炫耀。

  2016年1月,魏某把从海外网购来的部分蝴蝶照片发到相关QQ群内,既为了展示自己的收藏品,也想以此招揽更多买家。

  结果,群里的蝴蝶爱好者很快认出这些蝴蝶品种属于濒危保护物种,国内根本不允许售卖,于是将魏某的行为向相关机关进行举报。

  随后,济南海关在邮递渠道将蝴蝶包裹截获。海关人员在查验其中一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时,发现其申报品为“连衣裙”,但用X光机扫描时,发现包裹内物品完全未呈现连衣裙图像该有的褶皱以及配件,打开一看,箱子里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遂将之查扣。

  得知包裹被海关扣住后,魏某不是去投案自首,反而第一时间通知李某马上回某生物科技公司,将买来的蝴蝶找地方藏起来。

  “我到公司时,徐某已经在收拾东西了。”李某说,徐某将原蝶送到了朱某家,展翅的标本则让李某拿回去保管。

  与此同时,由于濒危蝴蝶事关重大,济南海关立即部署查缉,成立专案组。

  2016年2月3日,济南海关缉私局将徐某抓获。当日,在徐某协助下将魏某、朱某抓获。案发后,涉案物品从徐某、朱某、李某处被查获。

  据了解,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死体)中有1244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涵盖翠叶红颈凤蝶、裳凤蝶、黄点鸟翼凤蝶、珂裳凤蝶、黄绿鸟翼凤蝶、石冢鸟翼凤蝶、绿鸟翼凤蝶等6个种属。还有20枚吕宋凤蝶更是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

  在查获的蝴蝶(死体)中,吕宋凤蝶价值最高,制成成品后价值可达万余元。翠叶红颈凤蝶价值亦不菲,它的蝶翅上遍布金绿色鳞片,在阳光照射下变幻多彩,华贵美丽,是世界上非常珍稀的蝶类昆虫之一,也是马来西亚的国蝶。

  据本案承办法官王国辉介绍,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购买上述蝴蝶标本总计9个邮包,冒用“裙子”“艺术品”等名义通过中国邮政公司等渠道邮寄走私进口,欲经加工、装裱后倒卖牟利。除4个国际邮包被海关依法查处外,其余均已妥投。经鉴定,涉案蝴蝶的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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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上辩解:只为得到心仪标本

  如果没有这次犯罪,身为两个孩子的父亲,魏某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徐某会像往常一样每天往返于单位和家之间,过着稳定富足的生活;朱某也许会按时读完园林园艺专业的研究生学业,在新领域开启美丽人生。

  但是,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

  “我从小就喜欢蝴蝶,当过很多次跟蝴蝶有关的公益活动的志愿者,没想到最后因为蝴蝶犯了错……”徐某说,本来以为被海关查获后也就是罚款了事,哪想到会因此成为罪犯?

  朱某同样懊悔不已,他说自己多年来对濒危蝴蝶的生存环境有着长期的关注和研究,“从国外买蝴蝶是想对这些稀少的物种有更深的了解……”

  庭审中,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徐某曾多次参与蝴蝶保护与宣传公益活动,购买蝴蝶标本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非盈利。

  事实果真如此吗?

  从徐某淘宝网店、QQ空间和贴吧调取的截图证明,徐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商店发布出售红鸟翼凤蝶、绿鸟翼凤蝶等蝴蝶制品,并在其宣传图片上明确说明了“鸟翼蝶属所有成员均属于《华盛顿公约》保护物种,被特别限制贸易”。

  而且,朱某在供述中提到:“鸟翼凤蝶属的蝴蝶都是受保护的……这在玩蝴蝶的这个圈里是众所周知的。因为有市场需求,我们卖了就能够盈利。”

  由此可见,以“爱好”之名,行牟利之实,徐某等人早已背离了对蝴蝶纯净而简单的热爱,最终酿成走向犯罪深渊的恶果。

  值得注意的是,魏某在庭审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说:“涉案蝴蝶标本在马来西亚是允许买卖的,而且交易很普遍。”

  那么,国外买卖合法,就能减轻走私者的罪责吗?

  关于这一点,王国辉介绍说,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明确载明濒危

  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同时,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魏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利益驱使下对自然环境的侵害和掠夺行为,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和践踏,还给濒危动物保护带来实质性危害。”王国辉告诉记者,如果放任这样的私下交易和走私行为,将会严重危害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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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点:2万与150万

  虽然魏某等三人均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当公诉方说出涉案物品的价值时,三人还是大吃一惊:当初仅花费3647.8美元(约2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原蝶,经鉴定价值竟高达人民币150万余元!

  2万与150万,不仅数字本身有巨大差异,与此相对的量刑标准亦是天壤之别。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濒危物种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量刑将在10年以上;涉案20万元至100万元的,量刑区间为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那么,150万余元的鉴定价值是如何得出的呢?

  承担此次鉴定工作的是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范围包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科属、种类、保护级别、经济价值等司法鉴定,鉴定人持有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据了解,根据济南海关缉私局的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蝴蝶进行了种属、保护级别和价值鉴定,先后出具多份鉴定意见书,依法鉴定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的濒危蝴蝶共计1264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相关规定,核定涉案蝴蝶制品价值共计150.9万余元。

  “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方法和价值计算方式于法有据,鉴定结果应予确认。”王国辉说,不过由于控辩双方对涉案蝴蝶的价值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了稳妥起见,济南中院商请林业厅指派专家参加由合议庭组织诉讼各方参加的座谈会。

  在翻阅该案的鉴定意见书后,山东省林业厅森林动物保护站科长宁立新认为:第一,鉴定意见中的价值核定,是完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认定的;第二,关于《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需要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由于现在全国很多省份包括山东并没有自己的细则,实践中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计算的;第三,按照相关规定在价值核定时乘了80%,实际上已经折抵了一部分价值,结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虽然被告人买蝴蝶花了两万块钱,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依据。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是未经许可的,所以不能作为定价的标准认定。”宁立新说。

  据此,济南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蝴蝶由扣押机关济南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置,3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

  案后余思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本案中3名被告人年龄都不大,3个“80后”“90后”正值大好年华。如今,3人不仅给家人带去痛苦,还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主审法官王国辉表示,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给一些动植物爱好者以警示。

  “年轻人能有一种健康合法的兴趣爱好,值得鼓励,当然也可以通过兴趣爱好去获取合法的收益。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做合法的买卖,赚正当的收益,不抱侥幸心理,守住法律的底线,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王国辉说。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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