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的特种经营资格
2017-11-10 15:30: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俊
  问:2017年,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与某银行因金融借款产生纠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却得知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具有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向当地矿场、采石场等企业出售爆炸用品的资格,当地具有此种资格的企业仅有两家。请问,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的特种经营资格进行冻结?             

  答:法院可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特种经营资格进行冻结。

  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作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可的具有特种资格的企业,其在矿场、采石场等提出采购意向后,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售爆炸用品,从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资格,该项资格不仅是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能力,也是该企业进行盈利的主要方式,具有很大的财产价值,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被执行人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申请出售爆炸用品的资格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这种资格进行冻结。

  另外,冻结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出售爆炸用品的资格,实质上是对该公司盈利能力的一种限制,能够起到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限制不以转让、处分为目的,其根本动机是迫使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而主动履行义务。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对某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具有的经报批后出售爆炸用品的资格进行冻结。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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