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闹事打人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再获刑
2017-11-13 15:02:50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一男子在2016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结果牢还没有坐完,又在监狱内因为小事和他人发生争吵,随即将人打成轻伤二级,再获刑罚。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余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六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在江西省某监狱劳动车间,刚吃完午饭的被告人胡某回到自己的机位下面,拿枕头准备午休。被害人林某看见胡某蹲在自己平时睡觉的位置,就过去用衣服甩了胡某头部一下,两人因为午休的位置发生争吵,林某用脚踢了胡某的脚跟几下,胡某也用脚踢回林某几下,林某于是上前按住胡某,用右拳朝胡某的胸部打了一拳,旁人见状上来拖架。两人被拖开后,胡某突然冲上前用右拳朝林某的鼻子打了一拳,林某捂着鼻子转身准备拿凳子再去打胡某,再次被旁人拖住。林某因鼻子流血被民警送医院医治。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两侧鼻骨线性骨折及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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