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7-11-15 09:0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束庆波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在“执行难”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造成执行不力便是重要原因之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待执结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约占该院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呈一定的上升趋势,导致有很多案件不能如期执结。

  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大背景下,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几个困难和问题:

  一、下落不明案件送达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又是必经程序,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来解决,这些案件往往审理过程中就已公告,公告一次一般最少都是两个月,多次公告导致审执时间的拖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执结效率,也会引起申请人的不满和投诉。

  二、下落不明案件调查难。执行中,在送达相关执行通知材料后,法官首先会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待调查核实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申报财产,也会失去申报财产令带来的执行便捷,也无法对拒不申报的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措施。仅凭申请人提供线索和法院的调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有限,对一些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无法查实,这将严重损害案件的实际执结率。

  三、下落不明案件强制执行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被执行人都困难,更无从谈起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对一些需要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房产的评估、拍卖以及腾空等执行程序的推进,难度将提高。

  四、下落不明案件缠访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易引发申请执行人的不满情绪甚至形成涉执上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又确认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往往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由于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有时会不断要求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甚至提出其他要求,在案多人少的环境下,容易导致涉执上访。

  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件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联动执行力,促进社会诚信。目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的金融活动,通过公安机关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通过新闻网络媒体曝光老赖名单,在特定场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检法协同办理拒执罪等等联动机制,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让恶意躲债的被执行人不敢赖、无法赖,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得到保障,实现司法公信力。

  二、申请人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如民间借贷纠纷等财产纠纷,申请人在借款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于有财产的,在诉前或者审理阶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也被转移,导致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提高老赖违法成本。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加大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拒不履行的可依程序办理拒执罪。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具体规定、执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下落不明案件处理程序,在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经多次公告寻找,仍无下落,法院可对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四、健全社会救助机制,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积极寻求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济途径。针对那些涉及民生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工人工资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实因家庭困难而逃避在外的,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从而有效缓解执行困难,消除社会矛盾,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人的基本生活。

  五、开展集中执行活动,达到反规避执行效果。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加强对故意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利用每年几个重要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采取凌晨行动较容易寻找被执行人的时间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效率,形成执行威慑力,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司法改革,势必要面对“执行难”。而直面“执行难”,攻坚克难,也正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执行难”,作为影响司法运行成效的“拦路虎”,必须被“拿下”,而有效解决下落不明执行案件中的问题,将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环节,否则,影响的不仅是个案司法的效应,更会妨碍整个司法的运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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