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中一人醉酒死亡 拒绝洗胃送医人被判赔偿
2017-11-15 14:40:41
     中国法院网讯 (秦文柏)  为迎新年,酒店厨师长柴先生与19位后厨同事相约聚餐。期间,副厨师长李先生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的家人以聚餐人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抢救时间、未进行洗胃检查为由,将参与聚餐的19位同事及诊疗的朝阳医院一并诉至法院。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因拒绝洗胃,陪同就医的11人就李先生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判决11人平均承担各项损失共75322元。

  李先生生前在京广中心瑰丽酒店担任副厨师长。2015年12月31日晚,李先生与厨师长柴先生和其他18位同事在“老城一锅”聚餐。聚餐过程中,李先生和徐先生两人醉酒,后两人被11名同事送往朝阳医院救治。

  李先生的家人认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尽到互相提醒劝告的安全注意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并拒绝洗胃检查,对李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故李先生的父母、妻女四人将19名参与聚餐的同事诉至法院,同时将诊疗的朝阳医院列为第三人,要求19名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36万余元。

  厨师长柴先生等人辩称:当天11点下夜班后,大家一起到“老城一锅”聚餐,吃饭时已经12点多了。聚餐当天并未携带大量白酒,仅有的白酒也是李先生亲自安排一个同事带去的。柴先生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聚餐时想喝白酒,柴先生曾表示拒绝。

  柴先生等人称,聚餐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在发现李先生、徐先生醉酒后,柴先生等11名同事打车将二人送到了朝阳医院,叫车记录显示凌晨1:37分到达医院。柴先生等人否认曾拒绝洗胃,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1万余元,且部门曾捐款1.6万元对李先生家属表示慰问。

  柴先生等人认为,其已尽到救治义务,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完全意识,应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但其自身缺乏应有的安全注意,未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应承担全部责任。

  朝阳医院陈述,医院根据医疗常规予以相关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饮酒过量,但陪同人员拒绝洗胃检查。李先生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诊疗行为正确且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关。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饮酒、拒绝洗胃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符合急性酒精中毒情形下,输液治疗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处于昏迷状态,后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功能丧失,撤除呼吸机无自主呼吸情形下死亡特点;饮酒事件以及救治过程中拒绝洗胃情形,在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影响方面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餐系下班后同事之间自发组织的普通聚餐,19名被告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是否存在特别劝酒或放任其过量饮酒的情形。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李先生出现醉酒后,聚餐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已尽到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李先生饮酒系在他人强迫压力或放任之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延误抢救时间。

  就医时,李先生处于昏睡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医人员曾拒绝洗胃的可能性。陪同就医的同事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预见洗胃与否对李先生健康及生命产生的影响,法院认为对其苛以专业人的标准要求过高,故仅认定11名陪同就医人员对李先生的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包括厨师长柴先生在内的11名同事平均分担,赔偿李先生家属医疗费7157元、丧葬费1939元、死亡赔偿金652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代理人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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