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不慎摔倒受伤 法院:学校担责50%
2017-11-24 09:40:40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不慎自行在校内操场花圃的水泥栏杆上摔倒受伤,学校作为监管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495.85元。

  原告陈某系被告某学校的8岁学生。2016年12月30日上午在课间休息时,不慎自行在校内操场花圃的水泥栏杆上摔倒受伤。陈某当即被送往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1、31牙、42牙、42牙半脱位釉质一牙本质折裂;2、55、74、75、84残根”,花费医疗费3291.7元。2017年4月7日,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后续治疗费为33900元,鉴定费1300元。因与该校商议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对原告受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校课间自由活动时身体受到伤害,被告某学校作为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义务的责任方,学生家长将学生委托学校进行教育,双方形成委托教育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委托教育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学校未尽到对学生负有的法定谨慎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系未成年人,教育子女注意安全系其父母责任和义务,因其父母平时疏于教育,致使子女受到伤害,陈某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定学校承担50%的责任,余款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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