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替人担保借巨款 借钱人失信自己反成被告
2017-11-24 10:18:52
     中国法院网讯 (李盛)  为帮同乡老板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好心的小伙章某两次为同乡老板雷某担保从信用社借款,可雷某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无奈之下,信用社一直诉状将章某和雷某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令章某与雷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10万元。在拿到法院判决后,章某对自己碍于情面而盲目挺身为他人担保借款的行为懊悔不已。

  多年前,章某在广东打工时结识嘉禾的同乡雷某。听闻雷某在广东经营一家五金加工厂,遂随雷某前往其所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工作。2010年,雷某借口工厂资金周转不灵,需向银行贷款,要求章某为其担保向某信用社借款70万元。而章某碍于情面,且雷某又是自己的老板,认为雷某不会利用欺瞒自己,便同意了为其担保到信用社借款,但担保方式未明确。后来,章某又应雷某之请为雷某的借新偿旧进行担保借款。不料,由于雷某借款逾期未还,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所借本金和利息,信用社便把雷某和为他担保的小伙章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某与雷某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章某在法庭上辩称,虽然是自己为雷某担保借款,但自己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担保实力,信用社未经核查其担保能力就借巨款给雷某,这属于违规操作,自己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社与雷某之间的借贷系合法的金融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章某为该笔借贷提供了担保,章某则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本案的肖成忠法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章某的签字担保行为属约定不明确的担保行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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