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土地权属官司必经之路
2017-11-26 18:1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彩线
  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或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除由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农村或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山之外,均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则由有关政府批准划拨、有偿转让而取得,或者因依法承包经营取得”,此种方式为法律直接确认所有权的方式。另外,还有一种因发生纠纷而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确权方式。土地权属争议,通常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造成的。基于以上诸多原因,迫使立法时为此类纠纷的解决设置了前置程序。

  司法实践中常常由于权属纠纷引起诉讼纠纷,此类纠纷又必须经过复议,但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复议是前提,一遇到纠纷就要找法院解决,导致很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走很多弯路。

  例如,在原告灵川县某乡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灵川县某乡某村民小组等七名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对七名被告签订的21份《共有人协议书》,所涉大面山、苦瓜岭、深井大队养猪场、奴家坳、猫坳山、奶头山、水源林、盘古大界、五角山等的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是否具有共有权?是否是共有人之一?因此,该纠纷属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应当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只能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裁定作出后,主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及法理,当事人也表示不上诉,先去找相关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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