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引发事故死亡 同桌劝酒人担责赔偿
2017-11-29 10:30: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某凯在同村好友万某荣多次电话邀请下参加其在家的宴请,期间万某华等六人彼此不停劝酒,之后,万某凯驾车带着万某荣回县城在途中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万某荣、万某凯两人当场死亡。2017年11月23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高某、万某怡、吴某诉被告万某华、万某飞、万某平、万某清、万某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万某怡抚养费等各项损失797368.5元的4%,即31894.74元;万某荣应当承担该款的6%,即47842.11元(原告已主动放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下午2时许,原告高某丈夫万某凯在其同村好友万某荣多次电话邀请下,前往万某荣家参加宴请,酒席中有被告万某华、万某飞、万某平、万某清、万某城及万某荣的妻子施某等人。在酒席中,彼此不停劝酒,现场参加人员大部分均喝了大量的高度酒。酒后有人提出去县城玩,于是被告万某华驾驶施某家的小车载着其他被告,万某凯驾驶自家车载着万某荣去了县城。下午4时左右,原告丈夫万某凯驾车带着万某荣去县城途中与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严重碰撞,发生了导致万某荣、万某凯两人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事后认定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万某凯负主要责任,经鉴定,万某凯事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60.09MG/100ML,属醉驾。案发后,死者万某荣家属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赔偿万某荣家属55000元,原告与万某荣家属就本事故互不追究赔偿责任。另查明,万某凯于2015年1月27日生一女孩,即原告万某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万某荣邀请万某凯到家中聚会,又共同与本案五被告与万某凯饮酒,后万某凯因醉酒驾车引发事故死亡,万某荣与本案五被告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原告放弃追究万某荣家属的部分责任,系其对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过高部分,依法予以核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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