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店老板为牟利销售假烟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11-30 09:01:46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明知他人向自己推销的是假烟,为大赚一笔,仍大量购买并对外销售,却没想到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日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的一天,熊某(另案处理)找到某便利店老板即被告人陈某,问其是否需要价格低廉的假冒“利群”和“芙蓉王”注册商标的香烟,价格分别为每条95元和155元。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烟,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从熊某处购买后对外销售。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19次从熊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835元。2017年1月13日,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陈某经营的便利店里当场查获27条香烟,包括12条硬中华、10条芙蓉王、5条软中华并将其带至该局调查。同日,进贤县烟草专卖局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交至进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645.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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