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未上保险 城管队员起诉乡政府获支持
2017-12-01 10:02:0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乡政府聘人担任城管,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还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进贤县某乡政府给付原告吴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及11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吴某进入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从事城管工作。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15日,被告下发了文件,成立乡城管中队领导小组,原告吴某担任副队长。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自2011年8月至2017年7月底止共支付原告53840元,前22个月月工资为720元,后38个月月工资为1000元,月平均工资为879.33元。原告吴某在被告单位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补缴其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畴,故原告的此项诉请应予驳回。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以及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鉴于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