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添新罪 男子信用卡诈骗再获刑
2017-12-04 09:49:03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毛国东)  因实施信用卡诈骗获刑,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11月2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周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某银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495836678144XX,授信透支额度人民币10万元,预留登记手机号码。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12月17日开始使用该卡。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持该卡分两次共套现99674元用于赌博。此后,被告人周某未再归还该透支款本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邮寄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周某进行催收,但被告人周某一直未归还,并停用其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以逃避催收。截至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金额本金99695.64元。之后,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后逃匿,逃避银行催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拒不归还的透支数额为9969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被南昌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二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