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ATM机遗留卡1.3万 多人分赃归案领刑罚
2017-12-12 15:26:53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彭启荣 肖慧)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赵某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被告人钱某、孙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下午,作为同村村民的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及赵某之子赵某某乘坐钱某驾驶的面包车途经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某行分理处时,被告人赵某下车前往该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室取款,其余被告人及赵某某陆续陪同钱某进入自动取款机室,赵某在ATM机上插卡时发现机器内遗留一张他人忘记退出的银行借记卡,一时起了贪念在钱某的鼓动与其余被告人等人的附和之下,被告人赵某与钱某俩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协同操作分多次取走被害人吴某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其余被告人及赵某某在旁围观。随后,五人回到车内分赃,四被告人各分得3000元,赵某某分得1000元。

  2017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钱某首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钱某归案后供认了作案经过及其他同案人员,并根据侦查人员的安排于当日以电话方式将被告人孙某约至指定地点使得孙某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又于当日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携子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等人归案后,共同向被害人吴某全额退赔1.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等人均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冒用、支取被害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人民币并分赃,数额较大,各被告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某、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导犯意的提起并协同实施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支取存款这一实行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并无明显的积极实行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孙某、李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孙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共同向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均亦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均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孙某、李某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尚可,且进贤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根据其罪前、罪后表现及监管状况,出具评估报告,认为三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对被告人钱某、孙某、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不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