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诈骗女信徒的“转世活佛”栽了!
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2017-12-15 10:03: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一个仅有小学文化、年逾六旬的无业男子谎称自己是“活佛转世”、有通古知今的法术,打着帮人消灾除祸的幌子对数十名女信徒实施猥亵、强奸,并诈骗钱财20余万元。2016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杨某无期徒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从犯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和二年零一个月。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生效裁定。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对外谎称其在峨眉山修炼多年,系活佛,能知道人的前世今生,能帮人治病、消灾、辟邪、转运等,并在厦门市同安区租赁了几处民宅从事迷信活动。被告人苏某、陈某明知杨某捏造事实,仍帮助杨某向社会公众不断宣传介绍,吸引了众多女性被害人前去找杨某转运、治病,被杨某接纳为“信徒”。杨某等人通过安排观看佛学传统文化视频、拜佛、要求被害人书写以自身两性关系史为内容的忏悔书、自我吹嘘等手段,达到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尔后,杨某夸大各被害人生活不顺或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原因,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以为被害人治病、转运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经查,2010年至2014年6月期间,杨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对29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致其中三人怀孕堕胎。

  与此同时,杨某伙同苏某、陈某,利用对“信徒”的精神控制,采用捏造事实、实施精神压力、引诱等迷信手段,骗取各被害人的财物。其中杨某冒充活佛为主实施诈骗,苏某负责收受、保管骗取的财物及管理日常事务,陈某参与以“请佛”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杨某佯装给各被害人看病、算命,趁机要求各被害人佩戴吊坠、手镯等饰品以保平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指使苏某向各被害人提供吊坠、手镯等,并以远超过物品实际价值的标准向各被害人收取钱款。通过上述方式,杨某、苏某共计骗取24名被害人钱财10.8万余元。

  杨某在安排被害人拜完佛后,谎称被害人与某些佛像有缘,要求被害人将佛像请回家里供奉,以保平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杨某指使陈某将苏某购进的佛像、佛具提供给被害人,并以远超过物品实际价值的标准向被害人收取款项。通过上述方式,杨某、苏某、陈某共计骗取16名被害人钱财16.6万余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迷信手段,奸淫、强制猥亵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杨某强奸妇女致其中二被害人怀孕,数次或多次强奸其中部分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系强奸妇女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苏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杨某、苏某参与诈骗财物数额23.4万余元,陈某参与诈骗财物数额14.4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某一人犯三罪,应数罪并罚。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苏某不服,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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