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面馆故意杀人案开庭 被告人悔罪并愿赔偿受害人
2017-12-16 14:46:5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志月
  “希望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庭上,被告人胡某多次表达了悔过。15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发生在武昌火车站附近一家面馆的故意杀人案。

  检察机关当庭宣读的公诉书透露,今年2月16日,被告人胡某到达武汉市,一直在武昌火车站附近寻找工作未果。2月18日,胡某到被害人姚某的面馆就餐后长时间在该店停留,又提出要在此打工,遭到姚某拒绝。

  被告人胡某对遭拒绝心怀不满,趁姚某不备,持该店内的菜刀将其砍死。随后,胡某又从姚某身上盗走装有人民币3675元的钱包一个。

  2月18日,胡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移送起诉。今年6月20日,本案由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系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此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故意杀人后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其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的杀人动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是因求职遭拒绝而对姚某心怀不满,遂痛下杀手。

  胡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姚某对案件发生也可能存在过失,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胡某在公安机关多次口供显示,姚某多次在胡某就餐时对其进行语言侮辱,公诉机关目前出示的证人证言仅能证实双方在结账之后没有发生冲突,但并不能证明之前双方是否发生了口角。

  被告人胡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是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

  辩护人认为,行凶之后胡某并没有离开现场,当武昌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到达现场时,胡某也没有反抗。

  检方认为,胡某并不存在自首情节,他没有及时报案,在法庭调查时也反复说明当时觉得自己“跑不了了”,主观上并没有自首的动机。

  法庭上,被害人家属通过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费10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胡某表示愿意尽力对受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希望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