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娱乐虽有趣 安全意识不可缺
2018-01-05 10:49: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嘉
 

    近年来,温泉、滑雪等活动成为备受欢迎的冬季娱乐项目,但是,冬季的娱乐活动虽有趣,却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请大家在玩耍的同时千万注意安全。在此,法官为大家整理了几个案例,让我们来看看冬季游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吧。

    酒后误入高温温泉池被烫伤 顾客、酒店都有过错均须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2014年4月25日,李某与朋友金某等5人入住到火山温泉度假酒店,几人一起吃了晚饭,并喝了点酒,晚餐后李某回到房间休息。当晚9时许,李某前往酒店提供的温泉泡池泡澡。当时有一个泡池充满了刚抽出的地下温泉水,该温泉水温超过80度,未进行冷水稀释。李某直接进入该泡池,被烫成六级伤残。李某将火山温泉度假酒店诉至人民法院,认为酒店疏于管理,未对高温泡池采取围栏警示措施或专人管理,使该泡池仍处于开放状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火山温泉度假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酒店辩称,在温泉泡池处有警示标语,李某是在酒后不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进入高温泡池,被烫伤纯属自身过错,且李某一呼救酒店服务人员立即施救,证明酒店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责任大小,判决火山温泉度假酒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责任,原告自负15%的责任。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火山温泉度假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李某对自己受伤的结果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滑雪场碰撞引争斗致伤亡 加害人获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邱某与朋友在某滑雪场滑雪,期间,邱某不慎撞到肖女士,致肖女士及其朋友徐某、黄某3人倒地,徐某、黄某起身推搡邱某,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打斗。期间,徐某、黄某徒手参与打斗、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刺向徐某和黄某,致使黄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徐某为二级轻伤。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某之母、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邱某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邱某向黄某之母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向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第三人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在公共场所被侵权,侵权责任并非一定由场所管理人承担,一般的原则是侵权者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视情况而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阻止侵权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小学生寒假滑野冰意外身亡 父母监护不周应减轻场所管理人责任

    【案情回放】某村村委会准备在其管辖领域修建一处盈利性公园,已经建起三个水库,内已蓄水。2015年1月20日,14岁的小乐与同学路过该水库,发现水库已结冰,就打算下到冰面滑冰,结果冰面不牢固,小乐不慎跌入水中,溺水后抢救无效身亡。小乐的父亲焦某将该村委会诉至法庭,焦某认为,村委会对其正在修建的工程及已经蓄水的水库没有专人管理,亦无任何防护措施,儿子的死亡与被告修建水库并疏于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儿子的死亡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及精神打击,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会赔偿救护车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被告村委会辩称:事发时该场所尚未对外开放,禁止社会人员入内,且区域外有防护围栏,有警示标志,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死亡时已经十四岁,已经足以对死亡威胁作出判断,当时水深1.2米,死者与他人打闹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焦某作为死者的父亲,对死者负有看管义务,现焦某未尽看管义务导致死者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村委会虽设立警示牌,但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第二,根据小乐的年龄及智力情况,近距离看到湖边警示标志后应认识到该区域的危险性,但其置警示标志于不顾依然下水游泳最终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第三,小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乐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现他们对小乐外出到湖边玩耍一事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村委会负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游玩应选择正规场所监护人应尽监护义务上述案件中小乐的悲剧,是多方因素导致的。在此提醒各位,滑冰、滑雪等活动危险性较高,所以请大家尽量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正规场所进行活动,不要“滑野冰”、“滑野雪”,以免发生意外。小乐的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是悲剧发生的一大重要原因,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怎样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是这样规定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总则》还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是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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